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大额现金分期业务办理协议(2024年6月6日生效)

特别提示:在您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特别是免除、减轻本行责任及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黑体字部分),对本行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请您予以重点关注。您若有任何不解之处,请与本行工作人员联系,本行工作人员将向您详细说明。

如您(以下称甲方)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或福建海峡银行)申请信用卡大额现金分期业务,并签署本协议即表示您已阅读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分期信息及声明事项

1、分期信息:

甲方姓名:【系统自动填充】

证件类型:【系统自动填充】;证件号码:【系统自动填充】

信用卡卡号:【系统自动填充】

分期类型:【系统自动填充】

分期金额: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系统自动填充】,金额(小写):【系统自动填充】元;甲方分期本金入账账号为:【系统自动填充】

分期期数:【系统自动填充】

分期年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系统自动填充】,每期利率【系统自动填充】

分期还款方式:等额分期,按月付息。

2、资金用途:【系统自动填充】

甲方保证申请的资金仅用于消费(包括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会用于购房、股票等权益性投资、以及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非消费领域,不会套取信用卡资金后转借、或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将消费金额转为借款。如违反保证,乙方有权提前要求归还全部欠款、手续费、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等。

3、甲方已知晓违约金条款、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若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除需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影响本人个人征信记录、承担法律责任等。

第二条 业务概述

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大额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大额现金分期业务”或“本业务”)是指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持卡人,在其大额现金分期额度内申请透支使用现金,经乙方审批同意后,向持卡人指定的本人所持福建海峡银行借记卡入账账户发放资金,持卡人按照本协议及福建海峡银行公布的业务规则偿还分期现金的业务。

第三条 申请与使用

1、甲方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的,仅限于甲方正常使用信用卡、信用状况良好、信用卡处于正常状态。如甲方的信用卡处于挂失、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时,则不能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

2、甲方可通过福建海峡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乙方开通的其他申请渠道申请办理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甲方填写或确认的申请信息,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乙方根据甲方信用状况,将在甲方信用卡的基本信用额度(初始基本信用额度详见乙方寄送卡片时的函件中体现的“信用额度”)外,另行给予一定金额的专项额度(初始专项额度详见乙方寄送卡片时的函件中体现的“专项额度”)。专项额度项下发生的本息及费用,从记账日起除本金以外的应还金额占用信用卡的基本信用额度,随对应款项的偿还逐渐恢复。

4大额现金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乙方综合评定结果为准。乙方保留不允许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以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持卡人申请本业务的权利。甲方每次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甲方可用专项额度。

5、甲方信用卡中的专项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6、甲方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提供本人所持福建海峡银行借记卡作为入账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入账账户信息准确、完整并确保入账账户非涉案账户或资金限制类账户,同时保持正常有效状态,如因上述账户问题导致出现大额现金分期金额不能正常转入、转入其他第三人银行账户、转入账户后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情况的,由此产生入账推迟、入账错误、被限额消费或限额转账等责任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息及费用

7、甲方申请大额现金分期用途仅限于消费。甲方应当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等材料,乙方拥有随时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甲方应予提供,不提供的视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若经乙方核实,甲方未按照约定使用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复利和违约金;同时乙方将有权拒绝甲方再次办理大额现金分期业务。

8、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甲方大额现金分期款项划入甲方提供的入账账户,该资金从划款之日起构成甲方信用卡债务,甲方应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未按期还款的,甲方还应支付复利、违约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9、大额现金分期业务一经成功办理,不可随意撤销,不可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如需撤销或变更,需向乙方提出申请。

10、甲方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不计积分,大额现金分期每期的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第四条 还款

1、分期期数和计息规则

(1)大额现金分期可选期数为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甲方只能在上述分期期数内进行选择。

(2)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精确到分。

(3)甲方须按月支付大额现金分期利息,每月(期)应还利息=分期本金总额×每期利率,精确到分。

(4)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分期本金总额×每期利率,每期应还的本金和利息自分期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逐月计入每期账单,每期还金额最终以账单列示为准

5分期利率以乙方客户端的申请页面显示为准,分期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其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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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应在每期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本期应还款金额,未按期归还的,从账单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本期最低还款额如未按期归还的,还应按未归还的最低还款额加收5%的违约金(最低10元)。

3、甲方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4、甲方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换卡成功,大额现金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甲方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甲方未换卡成功的,甲方仍须继续偿还分期债务,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5、甲方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向乙方申请提前还款,但需经乙方审核同意。申请提前还款只能申请一次性全部提前还款,不能申请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已成功办理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不能申请撤销。

甲方若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全部分期余额与当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剩余的全部分期余额的3%经乙方审批同意后,剩余的全部分期余额当期利息及违约金将被全额计入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乙方不再收取剩余期数的分期利息。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应在账单到期日归还,如未归还,从账单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未归还的最低还款额一次性加收5%的违约金(最低10元)。

6、甲方如需注销信用卡,甲方应结清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方可办理,其中未到期的分期业务应提前偿还分期余额利息及违约金,乙方不再收取剩余期数的分期利息。

条 特殊情况下分期业务的提前终止和还款义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分期业务,要求甲方或其继承人一次性偿还其所有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及利息、复利、违约金等,且甲方已支付的分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能要求退还:

1、甲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甲方缴款延滞、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

4、甲方死亡、残疾或失业;

5、甲方违反了乙方《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等;

6、甲方或担保人涉及诉讼、仲裁、财产被保全、被执行、被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失信、被限制高消费等。

7、甲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乙方无法评估甲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乙方风险管理能力时;甲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甲方存在非法或未经乙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甲方未依约还款;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款项用于约定用途;甲方资信状况经乙方评估存在异常等。

8、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或实施其他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乙方将使用但不限于预留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乙方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等形式告知甲方或其继承人。甲方或其继承人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甲方或其继承人逾期未履行的,若甲方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开立了个人账户的,乙方可以扣划甲方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实现乙方债权。

第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福建海峡银行将不会超出甲方同意范围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其他处理。如甲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有关事项有任何疑问、投诉或问题,或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或存在其他有关争议、投诉或问题,均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咨询或处理,或按照持卡人与福建海峡银行签署的隐私政策、领用合约、信息采集使用授权书(如有)等约定规则行使或处理。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项(含争议解决方式等)依据《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处理。

2、甲方如需变更信用卡还款事项,需经乙方审批同意。

3、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分期业务协议及终止本分期业务协议的权利,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分期业务协议事宜提前进行公告。乙方修改本分期业务协议的,甲方可以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甲方不接受该等修改,甲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分期业务协议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适用于甲方此前办理的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甲方应当履行。

4、甲方若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账户、停止用卡、调降信用额度、行使追索权、提前收回分期额度,并要求甲方提前全额还款及息费:

(1)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交易凭证、合同、发票原件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2)甲方擅自改变大额现金分期款项用途或所提供材料与款项实际用途不符的。

5、本协议经甲方签名(包括电子签名)、乙方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包括电子印章)后生效。

 

甲方确认: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对免除或者减轻乙方责任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特别是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乙方已向甲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甲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 

甲方(签名):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