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2015年9月14日生效)
如申请人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申请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大额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大额现金分期业务是本行在申请人信用卡(含公务卡,下同)账户综合授信额度内,因申请人个性化还款方式的需求,为申请人提供的一种信用卡透支转账分期还款服务。针对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本行通过透支转账的方式从其信用卡中透支一笔不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的现金,并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本行同名借记卡/存折账户的金融服务。申请人大额现金分期业务审批通过并放款成功后,应当将申请的大额现金本金金额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分期期数均额偿还,同时每期还款支付固定大额现金分期业务手续费(以下简称分期手续费)。
2、本行拥有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状况对申请人申请的大额现金分期金额进行调整和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通过的权利。
第二条 申请
1、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的申请人仅限于本行指定类型的客户,客户的申请资格、可申请金额由本行判定。
2、申请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热线4008939999或本行开通的其他申请渠道申请办理大额现金分期业务。
3、本行根据申请人信用状况,将在申请人信用卡的基本信用额度外,另行给予一定金额的大额现金分期业务额度。从账单日起对应交易将占用信用卡的基本信用额度,按期还款之后,不再占用基本信用额度,如未按期还款,未还部分将占用基本信用额度。
4、申请人可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的金额应在本行审批的大额现金分期可用额度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每次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金额。
(2)申请人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的币种仅限人民币。
(3)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申请,需经本行审核同意。
5、申请大额现金分期的申请人申请时须向本行提供如下信息:
(1)明确申请大额现金分期金额的具体用途。申请人的申请用途仅限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如申请人申请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则本行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大额现金分期业务。
(2)提供本人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借记卡/存折账户,该账户作为大额现金分期金额的入账账户。申请人的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本行在一定期限内将申请人申请大额现金分期的金额划入上述入账账户,并计入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该资金从划款之日起构成申请人信用卡债务,申请人应按约还本付息。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入账账户信息准确、完整并保持正常有效状态,如因上述账户信息或状态问题导致大额现金分期金额不能正常转入或转入其他第三人银行账户等情况的,由此产生入账推迟、入账错误等责任与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息及手续费。
6、申请人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取得的款项应当用于申请人申请时向本行明确的用途,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申请人应当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等材料,本行拥有随时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若经本行核实,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的,本行有权要求申请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和因未及时偿付分期和手续费款项产生的利息;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申请人再次办理大额现金分期业务。
7、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不能申请撤销,也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申请人也不能对未偿还的分期本金余额及分期手续费再次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分期业务、账单分期业务等)。申请人应当审慎考虑实际资金需求之后慎重申请。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分期期数和分期手续费
(1)申请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申请人申请的分期期数从申请人申请该业务放款当日所在的账单期间开始计算。申请人只能在上述分期期数内进行选择,申请人选择其他分期期数的,本行将予以拒绝。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放款日(而非资金入账时,下同)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还款入账。
(3)申请人需支付分期手续费。支付方式为期初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申请人选择一次性支付的,一次性支付的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总手续费率;申请人选择分期支付的,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手续费精确到分。
申请人选择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手续费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付款入账;申请人选择分期支付手续费的,每期手续费在各期账单日逐期付款入账。手续费从申请人申请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经本行放款后的最近一期账单开始入账,申请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
(4)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本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上述列明的手续费率,具体变更时间和收费标准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为准,持卡人可登陆我行网站或拨打我行客服热线查询。持卡人申请办理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的手续费率以本行最新公布的手续费率标准执行,并在申请办理业务时确定。
2、申请人申请办理大额现金分期业务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信用卡账单,分期手续费与首期分期金额同时入账。
3、首次申请我行信用卡的申请人办理大额现金分期业务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有的该信用卡除用于偿还大额现金分期账单金额,同时具备消费、提现等一般信用卡功能。申请人可在本行开立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绑定自动还款功能。
4、申请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被用于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5、大额现金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6、申请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大额现金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申请人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申请人未续期的,申请人仍须继续偿还分期债务,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7、若申请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大额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全部视为提前到期,申请人需在完全清偿后,方可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
8、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向本行申请提前还款,但需经本行审核同意。申请提前还款只能申请一次性全部提前还款,不能申请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已成功办理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不能申请撤销。
手续费收取方式采取一次性收取的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
手续费收取方式采取分期收取且分期期数为6期的,持卡人可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时需一次性支付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剩余的分期手续费,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剩余的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
手续费收取方式采取分期收取且分期期数大于6期的,若已还款期数小于6期,不允许提前还款;若已还款期数大于等于6期的可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时需一次性支付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还款分期余额的3%,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违约金将全额计入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
第四条 特殊情况的分期项目提前终止和还款义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申请人未清偿剩余分期本金、剩余期数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视为提前到期,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前述所有款项,申请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能要求退还:
1、申请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撤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申请人缴款延滞、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
4、申请人死亡、残疾或失业;
5、申请人违反了本行《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本《大额现金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中的任何规定等;
6、申请人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业务的情形或实施其他可能损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本行将使用但不限于预留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本行客服热线4008939999等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继承人。申请人或其继承人需在收到本行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的,若申请人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开立了个人账户的,本行有权扣划该申请人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实现本行债权。
第五条 其他
1、申请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及《福建海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处理。
3、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提前进行公告。本行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申请人可以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申请人不接受该等修改,申请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期限内向本行提出提前终止使用本业务的申请,该申请视为申请人未付剩余分期金额、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视为提前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申请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申请人未在公告中载明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申请人同意本行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