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单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2014年12月4日生效)
如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福建海峡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务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账单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符合业务条件的持卡人当期已出账单中的非公务消费交易汇总金额提供的分期还款金融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当期已出账单中的非公务消费交易汇总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办理账单分期业务,持卡人需向本行支付手续费。
2、账单分期业务的申请人仅限于正常使用公务卡、信用状况良好、公务卡处于正常状态的持卡人。如持卡人的公务卡处于挂失、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时,则不能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3、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热线4008939999、发送手机短信或本行开通的其他申请渠道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
第二条 申请
1、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金额可以是已出账单中消费交易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但当期账单中已办理交易分期业务、账单分期业务或现金分期业务等已办理本行分期业务的金额(含当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等)除外。
2、持卡人当期已出账单中的非公务消费交易汇总金额达到500元以上的,可通过本行客服热线或通过发送手机短信“FZDA或FZDB+卡号末4位+期数+分期金额”(期数须为两位数,无需“+”)至1069000793999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账单分期业务申请,需经本行审核同意。
3、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日后,最后还款日前一日的19:00前,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无论该申请是否已经本行审核同意,均不能申请撤销,也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4、账单分期业务不适用于以下交易: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及其他公务卡收费)以及本行规定的其它交易。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分期期数和分期手续费
(1)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持卡人只能在上述分期期数内进行选择,持卡人选择其他分期期数的,本行将予以拒绝。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持卡人需支付账单分期手续费。支付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持卡人选择一次性支付的,一次性支付的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总手续费率;持卡人选择分期支付的,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手续费精确到分。
持卡人选择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手续费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持卡人选择分期支付手续费的,每期手续费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持卡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
(4)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期数 | 3期 | 6期 | 9期 | 12期 | 18期 | 24期 | 手续费收取方式 |
项目 | |||||||
每期手续费率 | 0.79% | 0.68% | 0.65% | 0.63% | 0.63% | 0.63% | 分期收取 |
总手续费率 | 2.05% | 3.5% | 5.81% | 6.84% | - | - | 一次性收取 |
本行可能根据本行及其他同业机构相同或相类似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上述列明的手续费率。如遇本行调整手续费率的,手续费率以持卡人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签约)时约定的手续费率为准。
2、持卡人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每期手续费与每期分期金额同时入账,并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3、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并经本行审核同意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4、持卡人若按期缴付公务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5、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6、持卡人的公务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账单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
7、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公务卡,则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剩余的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全部视为提前到期,持卡人需在完全清偿后,方可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8、持卡人可以向本行申请提前还款。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进行提前还款的,需先行致电本行客服热线进行申请,该申请需经本行审核同意。本行审核同意后,持卡人需一次性支付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剩余的分期手续费,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剩余的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对于已成功办理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申请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
9、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任何情形的,已经本行审核同意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应当继续执行。
第四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持卡人不满足账单分期业务条件,持卡人的未支付的剩余分期金额、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视为提前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前述所有款项,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能要求退还:
(一)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二)公务卡由于被撤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三)持卡人缴款延滞;
(四)持卡人死亡、残疾或失业;
(五)持卡人违反了本行《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本《账单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中的任何规定等;
(六)持卡人发生其他可能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业务的情形或实施其他可能损害本行权益的行为。
持卡人需在本行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持卡人逾期未履行的,若持卡人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营业网点开立了个人账户的,本行可以扣划该持卡人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实现本行权益。
第五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章程》及《福建海峡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处理。
3、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提前进行公告。本行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持卡人可以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期限内向本行提出提前终止使用本业务的申请,该申请视为持卡人未付剩余分期金额、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全部视为提前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能要求退还。持卡人未在公告中载明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本行对本条款及细则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应当履行。